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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20号 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时间:2012-04-25 浏览数:6

2007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7年4月18日起,期限为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现决定在该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2年4月18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的电解电容器纸(税则号列为4805911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7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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